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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废塑料市场近期关注度非常高,然而,对于这次废塑料进口批文核定量大幅减少背后意味着什么?我们除了关注废塑料进口还要关注什么?小编在前文带领大家做过原因分析,毫无疑问,2018年废塑料进口下降成定局,而中国在东南亚兴起的建厂热潮,进口聚丙烯再生颗粒不再默默无闻,势必将成为进口再生塑料的主力大军,当然,聚丙烯再生颗粒进口不是想进就能进的,也要守规矩!!那么聚丙烯再生颗粒进口与废塑料进口有哪些区别和特点?!!小编带你娓娓道来。
定义:聚丙烯再生颗粒是废塑料加工的另一状态
新标准将废塑料定义为: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
标准要求进口废塑料不能混有放射性废物,不能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要求废塑料中的混有的危险废物总重量不能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0.01%,混有的其他夹杂物总重量不能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0.5%。
聚丙烯再生颗粒:是再生塑料颗粒的简称,是回收已经使用过的新料或废弃的塑料通过镙杆机而生产出来的塑料,再通过切粒机切成颗粒状的一种塑料颗粒。是由废塑料加工而成的初级形态的再生塑料颗粒。
进口:聚丙烯再生颗粒可以不可以?
对于聚丙烯再生颗粒能不能进口?当然可以!但是不是所有的聚丙烯再生颗粒都可以进口?当然不是!!2014年5月份,海关总署监管司曾就再生塑料颗粒进口问题明确如下规定:
1、由废塑料加工而成的初级形态的再生塑料颗粒,如果同批次的进口货物颜色一致、颗粒大小和形状一致、包装一致,并满足塑料材料或者产物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可以不按照固体废物监管。
2、监管过程中发现再生塑料颗粒疑似固体废物的,应该照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也就是说,聚丙烯再生颗粒可以进口,但必须要遵守进口的规矩!!
废塑料进口下降成定局,聚丙烯再生颗粒进口也要守规矩!
对于这个问题,小编调研多家公司,说法众说纷纭,对于很多废塑料进口公司来讲,清关是一件非常繁琐的事情,本着“专业的事情专业人来干”的原则,很多直接交付清关公司来清关,清关费用从8000-20000元/柜多有不同。清关费用的差异,除了产物的种类不同、海关地理位置不一样甚至清关公司收费标准的不同之外,还有一个关键点在于税票的问题。说到税,增值税基本每个产物都会涉及,而关税则不同产物及不同来源地都会有一定差异。那么对于聚丙烯再生颗粒,是在原料税则号下面还是废塑料税则号下进行呢?首先看一下官方解释:
塑料的初级形状(税目39.01至39.14)—多数原料的税则号
初级形状的塑料是指《税则》第叁十九章注释六规定的形状,只限于下列形态:
(1)液状及糊状,包括分散体(乳浊液及悬浮液)及溶液;
(2)不规则形状的块、团、粉(包括压型粉)、颗粒、粉片及类似的散装形状。
需要注意:由税目39.01至39.13所列的任何产物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如果溶剂的重量超过溶液重量的50%则应归入税目32.08项下。
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税目39.15)—废塑料进口税则号
是指明显不能再作为原用途使用的破损塑料物品,以及制造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刨花、粉屑、边角料等)。
归类注意: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种类的热塑性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归类不能按废塑料归入税目39.15项下,而是依其具体类型归入税目39.01至39.14项下。(也就是说制成颗粒的,要走原料的税则号,同时要满足前面提到的进口条件)
单一种类的热固性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或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热塑性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构成的混合物,即使加工成“初级形状”,仍应归入税目39.15项下。
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塑料废、碎料应归入税目71.12项下。
其中热塑性塑料是指塑料材料如果可反复加热软化成形而制成制品(例如,浇铸后冷却固化),则称为“热塑性塑料”。热固性塑料是指塑料材料如果可通过或已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例如,加热)制成不熔性产物,称为“热固性塑料”。